2014年江苏 高考报名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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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江苏 高考报名须知
2.江苏省 高考报名要求有哪些?
章 总 则
条 为贯彻落实 和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精神,进一步深化 高等学历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实现 高等学历教育转型、互补、拓展的改革目标,体现 高校招生服务在职从业人员的宗旨,确保 高等学历教育新生入学质量,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各类 高等学校(以下简称“ 高校”)包括:经教育部审定核准举办 高等学历教育的广播电视大学、职工高等学校、职业技术学院、管理干部学院、教育学院和普通高校所属的 继续教育学院。
第三条 高校招生类型分专科起点升本科(以下简称专升本)、高中起点升本科(以下简称高起本)和高中起点升专科(以下简称高起专)三种。在校学习形式分脱产、业余(包括半脱产、夜大学,下同)和函授三种。脱产最短学习时间为:高起本四年、高起专和专升本两年;业余和函授最短学习时间为:高起本五年、高起专和专升本两年半。
已下达脱产班招生计划的广播电视大学、职工高等学校、管理干部学院等独立设置的 高校可继续招收并举办脱产班。未经教育部批准的普通高校 (继续)教育学院,一律不得招收并举办脱产班。
第四条 各 高校要进一步树立为地方经济发展服务、为在职从业人员服务的观念,发挥 高校的办学特色,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生源特点和本校教学资源优势,特别是在招生专业设置上适时调整专业结构和培养方案,要改变“重文轻理”的倾向,注重实用性、技能性和职业性。要面向生产一线、广大农村和艰苦行业拓展生源,培养具有职业精神的实用性人才,努力提高劳动者的素质。各 高校要加强对函授站点的管理和资金投入,消除组织大规模异地报考的隐患。
第五条 高校设置的本专科招生专业(办学形式)原则上必须是本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已经批准设置的专业。 高校增设新的招生专业(办学形式),必须报经省教育厅审核,予以公布后方能招生。
第六条 各 高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招生规定制定本校招生章程,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招生章程必须如实反映本校的实际情况,内容包括招生范围、学习形式、学制、办学地点、录取原则、收费标准以及加试科目的时间、地点等。各 高校应对已向社会和考生公布的招生章程内容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负责处理遗留问题。
第二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 省教育考试院将根据教育部及省发改委、省教育厅下达的年度 高校招生计划,汇总、核对院校的招生来源计划,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同时公布各校脱产班办学地点(必须办在校内)和经省教育厅备案同意的 高校业余班及函授站地点。未经公布的招生学校、专业和办学点、函授点不得擅自招生。凡违规招生所引起的后果,责任自负。
第八条 按教育部要求,我省实行先公布招生院校专业目录,再根据考生报名情况等因素确定计划数的办法。
参与免试入学、单考单招以及面向艰苦行业和校企合作等改革试点项目的有关高校,其招生计划在教育部及省教育厅下达给各校的总计划数内实行单列。其中,专升本单列计划不得超过其核定招生总计划的30%;高起专单列计划不得超过其核定招生总计划的50%。
第九条 按照教育部和卫生部有关文件规定,医学门类中的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藏医学、蒙医学、维吾尔医学、针灸推拿学、预防医学、麻醉学、医学影像学和医学检验等专业仍不得安排函授招生计划;艺术类、外语类专业,除经教育部批准的学校外,不得安排函授招生计划。
第三章 报名和填报志愿
第十条 报名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 承认学历的各类高、中等学校在校生以外的在职、从业人员和社会其他人员。
3.报考高起本或高起专的考生应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报考专升本的考生必须是已取得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专科及专科以上毕业 的人员。其专科及以上学历文凭必须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电子注册号码必须能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查询到。专升本考生录取后入学报到时,必须持有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专科及专科以上毕业 和《教育部学历 电子注册备案表》,否则不能进行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并将被取消入学资格,因此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考生自己承担,各招生院校有义务提醒考生谨慎报考。
4.根据卫生部和教育部的规定,报考 高校医学门类专业的考生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报考临床医学、口腔医学、预防医学、中医学等临床类专业的人员,应当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相应类别的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 或取得 认可的普通中专相应专业学历;或者县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执业 并具有中专学历或中专水平 。
(2)报考护理学专业的人员应当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执业护士 。
(3)报考医学门类其他专业的人员应当是从事卫生、医药行业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
(4)考生报考的专业原则上应与本人所从事的专业对口。
5.身体健康,生活能够自理,且不影响所报专业学习。
第十一条 报名和填报志愿的方式、时间及地点
我省 高校招生考试 实行网上报名和填报志愿、网上支付报名考试费,现场进行人像采集和报名信息确认的方式。
9月9日至9月13日,考生凭本人有效证件号码和本人手机号码登录江苏省教育考试院2014年 高校网上报名系统(网址:www.jseea.cn)报名和填报志愿。
第十二条 报名信息确认
9月13日至17日,已经完成网上报名和填报志愿的考生必须到所在市(区)招办 的地点(以下简称“报名确认点”)办理人像采集和信息确认等手续,未经现场确认的报名和志愿信息无效。具体要求如下:
1.所有报考者须持本人 (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人民警察、文职干部须分别持本人军官证、士兵证、警官证、文职干部证,下同),按规定的时间到报名确认点办理报名信息确认手续。
2.报考医学类专业的考生,须在考生所在地市级招考机构的 地点报名确认,不得跨市报名,只能报考在该市招生的院校(专业);现场确认时,应主动配合工作人员采集指纹等信息。
报考临床医学、口腔医学、预防医学、中医学等临床类专业的人员按报名条件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供报名确认点审核。非本地户籍的考生还需提供在本地相关单位工作的《工作证》或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在职工作证明。
3. 报考专升本、第二学历的考生,在报名确认点确认时,报名确认点根据“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信息,审核报名者学历信息。如被录取,新生进校报到时,须交毕业 复印件及《教育部学历 电子注册备案表》,用于复查。
本省各类 高校在校应届毕业生中报考专升本的考生,在确认时必须持学校出具的《江苏省各类 高校应届专科毕业生报考专升本的证明》;如被录取,入学报到时必须持有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专科毕业 及以上 和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 ()上打印出的《教育部学历 电子注册备案表》,否则,不能办理入学报到手续,不能进行新生学籍电子注册,相关高校要取消其入学资格。
4.凡是申请享受第二十五条所列照顾录取政策的考生,必须在报名网上正确填报有关信息,携原件到报名确认点验核、确认。具体携带的证件有:
(1)申请免试接受 高等学历教育的退役士兵,在确认时须携带服义务兵役 “退役证”。
(2)“下基层”服务期满后申请免试接受 专升本教育的考生,在确认时须携带的相关证件有:“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人员还须出具省组织部门颁发的“期满考核合格 ”;“三支一扶”人员还须出具省人事部门颁发的“期满考核合格 ”;“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大学生志愿服务苏北”人员须出具省团委颁发的“期满考核合格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人员还须出具省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期满考核合格 ”。
(3)残疾考生还须出具《革命军人残疾证》或由各市、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残疾人证》。
(4)凡填报 高校专升本或第二学历的报名者,经过网上报名系统审核 未通过的,在确认时须持有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专科毕业 或以上 。
(5)其他类型享受照顾录取政策的考生,在确认时均须出具相关证件或 。
上述材料的原件由报名确认点拍照录入网上报名系统。县级招考部门负责照顾对象的初审,市级招考部门负责复审,省教育考试院终审。终审通过的照顾对象由省教育考试院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无疑义后方可最终确定照顾资格。
5.报考艰苦行业和校企合作试点项目的考生,应在报考院校的组织指导下,通过网上报名系统报考 专业,并在所填报院校的组织下到报名确认点确认。
6.所有考生必须签订《考生诚信考试保 》。
第十三条 填报志愿
考生须按省教育考试院 公布的2014年在江苏招生的 高校招生专业目录,按录取批次和科别填报志愿。
填报志愿注意事项:
1.考生每个批次可填报一所学校志愿,每所学校志愿中可填报同科别的两个专业志愿及一个是否服从本校其他专业志愿。
2.对没有填报“服从本校其他专业”的考生,在录取时将按“不服从专业调剂”处理。
3.高起本考生可以兼报三门统考公共课科目相同的专科志愿(专科录取时,理化综合、史地综合成绩不计入总分)。
4.凡未被艺术、 、烹饪、旅游管理等术科类专业(艺术、 、烹饪、旅游管理等专业简称为“术科类”专业)录取的考生,如符合非术科类专业录取条件,招生学校可在规定时间内征询考生意愿后,择优调剂录取。
5.考生网上报名结束后,到报名确认点打印《考生报名信息确认校核单》(以下简称《确认单》),《确认单》上的内容是考生参加考试、录取的重要凭据。考生在网上报名、填报志愿和现场确认时,须认真核查本人姓名、 号、志愿等重要信息。如有差错,考生应当场向报名确认点工作人员提出更正,确认无误后须在《确认单》上签名确认。考生签名确认后,因未按规定认真校核本人信息所产生的一切不良后果,均由考生本人负责。
6.考生须认真学习《考生守则》和《 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有关条款,签订《考生诚信考试保 》,并与《确认单》一并交报名确认点留存备查。
7.考生报名及志愿信息经考生签字确认后,任何人不得更改。
第十四条 报名考试费
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苏价费〔2005〕235号、苏财综〔2005〕65号文件, 高考报名费为20元,考试费:高起专、高起本每门20元,专升本每门24元。高起专(考三门)考生共需缴纳报名、考试费80元;高起本(考四门)考生共需缴纳报名、考试费100元;专升本(考三门)考生共需缴纳报名、考试费92元。免试生报名费20元。
考生通过网上银行直接支付报名考试费。
第四章 考试和评卷
第十五条 高校招生全国 考试日期为10月下旬的最后一个周六、周日。具体时间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
第十六条 全国 考试科目及各科考试时间、分值
1.高起本、高起专考试按文科、理科分别设置统考科目,其公共课统考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三门,其中数学分文科类、理科类两种,外语分英语、日语、俄语三个语种,由考生根据报考学校对外语语种的要求选择一种。报考高起本的考生,除参加三门统考公共课的考试外,还需参加专业基础课的考试,其中理科类专业基础课考试科目为“物理、化学综合”(简称理化综合),文科类专业基础课考试科目为“历史、地理综合”(简称史地综合)。以上试题均由教育部 命制。
2.专升本考试统考科目均为三门:两门公共课为政治、外语,一门专业基础课根据招生专业所隶属的学科门类确定。专升本统考科目试题除日语试题由省教育考试院命制外,其他均由教育部 命制。
3.统考科目按教育部《全国 高等学校招生复习考试大纲》(2011年版)的要求命题。我省自行命题的专升本日语科目考试复习用书为人民教育出版社、光村图书出版株式会社合作编写的《中日交流标准日本语》(初级,上、下册)。所有统考科目试题满分均为150分。高起本、高起专的统考科目每门考试时间为120分钟,专升本每门考试时间为150分钟。
4.报考术科类专业的专业加试工作,由省教育考试院 组织(经批准的外省少数艺术类招生院校单独加试除外)。术科类专业的加试成绩不计入文化总分,专升本、高起本录取时由省教育考试院单独划定省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高起专由录取院校划定最低录取分数线。加试时间、地点及办法详见报名网站上的《江苏省各类 高校招生术科类专业加试办法》。报考术科类专业的免试生,均须参加术科专业加试。
5.招生学校非术科类专业如需自行组织专业课加试,必须在学校的招生章程中注明,并将加试方案报省教育考试院备案,由省教育考试院 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高校招生全国 考试及评卷
1.考试在省教育考试院 领导下,由各市招办按照《2014年江苏省各类 高校招生考试考务工作细则》组织实施。
2.考生在标准化考点进行考试。医学类专业考试安排在地级市市区的标准化考点。医学类考点组织对考生指纹抽检。
3.考生须凭本人 和准考证按时到 考点参加考试。
4. 我省 高考实行计算机网上评卷。考生应按以下要求作答:考生应根据要求将选择题答案用2B铅笔填涂在答题卡规定位置;将非选择题答案用0.5毫米黑色墨水签字笔答在答题卡规定区域,字体要工整,笔迹要清楚;不得在规定区域外答题,不得在本题之外的其他题目栏内答题;必须按规定要求绘图、作答及涂改。因考生自身用笔不当或不按规定作答所造成的不良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5.评卷工作在省招委会领导下由省教育考试院 组织,实行计算机网上评卷。考试成绩只通知考生本人,不公布。不对考生查卷。
第五章 录 取
第十八条 录取工作在省招委会领导下,由省教育考试院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录取工作实行“省教育考试院管理监督、学校具体负责”的录取体制,省教育考试院根据招生政策、院校计划及考生成绩对招生学校录取名单进行审核,对其录取工作进行监督,对不符合招生政策的情况予以纠正。各招生学校要建立自我约束机制,加强自我监督,各校的纪检、监察部门要参与招生工作,对招生工作进行 、全过程的监督。尤其要加强对艰苦行业和校企合作试点项目招生的监督。
第二十条 省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由省招委会根据 高等教育对新生的基本要求,参照考生统考科目成绩和我省的招生计划,按科类分别划定,并报教育部备案。其中,高起本艺术类专业(除史论、编导类专业外)和 类专业的最低控制分数线不得低于相应招生类型和考试科类最低控制分数线的70%,艺术类高起本考生数学成绩不计入总分,由招生学校录取时作为参考。
第二十一条 我省 高校招生工作全部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录取工作分本科录取阶段和专科录取阶段两个阶段。
本科录取阶段:
1.本科预填志愿录取:省教育考试院根据投档原则按考生专升本和高起本志愿投档,高校确定考生录取与否及所录专业,并退回未录取考生电子档案。
2.填报本科征求志愿:凡未被录取的省控线上的专升本和高起本考生,登录省教育考试院网站,按规定在网上填报本科征求志愿,并在网上予以确认。
3.本科征求志愿录取:省教育考试院根据投档原则按考生征求专升本和高起本志愿投档。高校确定考生录取与否及所录专业,并退回未录取考生档案。然后,按照有关政策进行政策性降分录取。
专科录取阶段:
1.专科预填志愿录取:省教育考试院根据投档原则按考生高起专志愿投档,高校确定考生录取与否及所录专业,并退回未录取考生电子档案。
2.填报专科征求志愿:凡未被录取的省控线上的高起专考生,登录省教育考试院网站,按规定在网上填报专科征求志愿,并在网上予以确认。
3.专科征求志愿录取:省教育考试院根据投档原则按考生征求高起专志愿投档。高校确定考生录取与否及所录专业,并退回未录取考生档案。然后,按照有关政策进行政策性降分录取。
第二十二条 对于参加 高校招生全国 考试且成绩达到省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省教育考试院按科别、成绩和志愿,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批量投档,由招生学校根据本校招生章程和“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的原则,决定考生录取与否和录取专业;对于报考艰苦行业和校企合作试点项目的考生,在每批次批量投档前,由省教育考试院按院校提供的考生名单投档,由招生院校确定录取专业。院校负责对遗留问题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 录取中,省教育考试院根据考生上线情况,按招生计划进行调剂录取工作。对少数院校省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人数较少、确实难以开班的专业,该院校要主动征求考生意见,负责处理好不开班专业的线上考生的调剂入学问题。
第二十四条 录取新生名单由 高校提出,省教育考试院审核。 高校须按审核后的录取名单发放 。 必须寄发考生本人签收。
第二十五条 照顾录取政策
一、免试生照顾政策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经本人报名并申请, 高校审核,省教育考试院批准,可免试入学。
1.“全国劳动模范”、“全国先进工作者”、“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国务院各部委、省级人民政府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及科技进步(成果)奖获得者,省级工、青、妇等组织授予的“五一劳动奖章”、“新长征突击手”、“三八红旗手”获得者。
2.奥运会、 杯赛和 锦标赛的奥运会项目前八名获得者、非奥运会项目前六名获得者;亚运会、亚洲杯赛和亚洲锦标赛的奥运会项目前六名获得者、非奥运会项目前三名获得者;全运会、全国锦标赛和全国 赛的奥运会项目前三名获得者、非奥运会项目 获得者(须出具 总局监制并经省 局审核的《 运动员申请免试进入 高等学校学习推荐表》)。运动健将和武术项目武英级运动员称号获得者,一级运动员获得者(须经省 局审核并出具运动成绩证明)。
3.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苏北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项目服务期满并考核合格的,且户口或工作单位在本省的人员。
4.人民警察荣立个人三等功以上(含三等功)者;烈士子女、烈士配偶。
5.具有高中毕业或高中同等学力的退役士兵可申请进入专科层次的 高校学习;具有专科毕业学历的退役士兵可申请免试进入本科层次的 高校学习。
6.省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一、二、三等奖及 奖获得者,高职考生可申请免试入学专升本相关专业;中职考生可申请免试入学高起专相关专业。
7.在普通高职(专科)、五年一贯制高职学校获省级及以上三好学生、 学生干部、 共青团员、 共青团干部等称号的毕业生,可免试入学专升本相关专业。在中等职业教育学校获省级及以上三创 学生、三创 学生干部等称号的毕业生,可免试入学高起专相关专业。
8.已获得国民教育系列本科及以上文凭,报考 高等教育本科第二学历者,可免试入学专升本;已获得国民教育系列专科及以上文凭,报考 高等教育专科第二学历者,可免试入学高起专。
二、加分投档照顾政策
1.25周岁及以上( 8月31日及以前出生者),生活能够自理,且不影响本人所报专业学习的残疾人,省教育考试院可在考生文化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50分投档,是否录取由招生院校确定。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省教育考试院可在考生文化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30分投档,是否录取由招生院校确定。
(1)地(市)级人民政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系统及 特大型企业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及科技进步(成果)奖获得者。
(2)25周岁以下( 9月1日及以后出生者),生活能够自理,且不影响本人所报专业学习的残疾人。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省教育考试院可在考生文化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是否录取由招生学校确定。
(1)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
(2)人民警察。
(3)边疆、山区、牧区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国防科技工业三线企业单位(地处地市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除外)获得企业表彰的先进生产(工作)者。
(4)25周岁及以上( 8月31日及以前出生者)。
4.散居的少数民族考生,录取时可增加10分投档,是否录取由招生学校确定。
符合两项及以上照顾加分政策的考生,照顾分数不累计,只取加分较高的一项。
申请享受以上照顾录取政策的考生,须经省教育考试院审核通过,并经省教育考试院公示无异议后方为有效。
第二十六条 农、林、水利、地质、矿业、测绘、远洋运输、社会福利等专业,在省录取文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生源不足时可适当降分投档,降分幅度不得超过20分。
第二十七条 高起本和专升本的公安、监狱、劳教类专业在省录取文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生源不足时可适当降分投档,降分幅度不得超过20分。
第六章 新生复查
第二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招生学校要对已报到新生进行复查。对其中不符合条件或弄虚作假、违纪舞弊者,应按照相关规定取消其入学资格。招生学校应采集医学类专业报到新生指纹信息,并上报省教育考试院比对。对不能通过学籍电子注册的专升本新生,必须进行 学历复核,不能提供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相应层次及以上毕业 者,由招生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报有关省级 高校招生办公室备案。
第七章 其 他
第二十九条 其他特殊类型招生
1.单独命题、单独考试、单独招生等特殊类型的计划、报名、成绩、录取招生信息须纳入我省 高校招生管理系统, 进行管理。
2.面向艰苦行业和校企合作改革试点项目的招生办法另行下发。
第三十条 对违反 高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的院校和人员,依照《 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严肃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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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医药职业学院 高考往年招生专业有:临床医学、护理、医学影像技术、药学、中药学、康复治疗技术、医学美容技术。具体以当年公告为准!
该校 高考报考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德良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能全心全意为伤病员服务,身体健康。
2、报考医学门类专业的考生只能报考面向本人户口或工作所在地招生的院校专业,不得跨市报名。同时,根据卫生部和教育部的规定,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报考临床医学、口腔医学、预防医学等医学类专业的人员,应当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相应类别的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 或取得 认可的普通中专相应专业学历;或者县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执业 并具有中专学历或中专水平 。
(2)报考护理学专业的人员应当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执业护士 。
(3)报考医学门类其他专业的应为从事卫生、医药行业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报考药学、中药学专业的应为该行业从业人员。
(4)考生报考专业原则上应与本人所从事的专业对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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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学历要求
一般情况下,具有高中文化程度的考生可以报考高等职业教育。拥有高中文凭只是指考生在进入考试前所具备的文化知识水平,并不意味着考生必须持有高中文凭才能进入考试。高中毕业或同等学历可以报考。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等学校、 中等学校、职业中等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毕业的,视为同等学历,也可以报考。
二、健康要求
身体健康,能自理,不影响专业学习的考生可以报考江苏 高考。残疾人也可以报名参加考试,只要能自己照顾自己,自己学习。
三、资格证要求
除了学历和健康状况的要求,还有其他特殊规定。一般要求专业对口,并提供专业相关资质 。报考临床医学、口腔医学、预防医学、中医等临床专业的考生,需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相应类型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 或取得我国承认的普通中等学校相应专业资格;或者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具有中专学历或者中专以上学历的乡村医生执业 。报考护理专业的考生应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实习护士 。
四、户籍要求
本省户籍考生原则上应当到户籍所在地的招生考试机构报名。因工作原因需要跨市县登记的,必须出具登记所在地社保证明;外省考生除有效 外,还须持江苏省居住证或户籍所在地社保证明到居住地或工作地的当地招生考试机构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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